发布者:张雷|时间:2019年11月14日|525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(2018)450号起诉书、德城检公刑追诉(2019)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纪某、陈某、李某、刘某、客某、金某、张某、卢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被告人陈某、李某、刘某、客某、金某、金某、李某、李某犯妨害公务罪,被告人纪某、陈某、李某、刘某、客某、金某、李某、张某、宋某、卢某、赵某犯寻衅滋事罪,于2018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,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庭前会议,同年4月9日、4月28日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本案,该律师为被告人刘某的委托诉讼辩护律师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被告人陈某、纪某、李某、刘某、客某、金某、张某、卢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;被告人陈某、李某、刘某、客某、金某、金某、李某、李某采用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;被告人陈某、纪某、李某、刘某、客某、金某、李某、张某、宋某、卢某、赵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依法应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。
最终法院判决: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;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。